2006年12月8日浙江金華海關致函我司,稱該海關義烏辦事處查驗到由深圳市凱飛翔實業有限公司申報出口的標注為“鈴蘭LILY”牌商標的22000盒釘書釘。根據法律規定,該金華海關要求我司確認上述涉案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并申請予以扣留。
“鈴蘭LILY”牌商標是我司重點出口品牌之一,在全國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且被評為商務部重點出口品牌,因此在接到該金華海關的傳真函件后,公司極為重視。盡管本次金華海關查驗的涉案侵權產品價值不大,但性質惡劣,必須對侵權人予以堅決打擊,同時積極維權也將對其它欲侵權的出口商、制造商產生威懾作用。12月11日,公司回函金華海關,申請對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并按規定提交了2萬元的擔保金,由于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申請人為安徽輕工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而“鈴蘭LILY”牌商標的權利人現為安徽輕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以經辦人還就這一問題書面向金華海關予以了詳細說明(這一案件提醒我們,需要對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申請人作變更)。
金華海關將依法對侵權人做出行政處罰,同時我司也將保留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給予民事賠償的權利。